考量部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申請按應繼分領取時,未能檢附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證明文件,為簡政便民,增訂得以其他方式代替之規定。受惠對象包括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4 項或第 5 項規定申請發給價金之繼承人或原權利人。(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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