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英文法規名稱: Disposal Directions for National Land Located Within the Space of Urban Renewal Business)
增訂中央機關參與都市更新分配房地作辦公廳舍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徵得國產署同意;修正進駐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分配樓地板面積超過國產署同意面積而有留用必要時,超過之樓地板面積未逾 200 平方公尺者,由進駐機關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國產署及國產署所屬分署。(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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