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
修正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使用土地償金得辦理分期繳交,減輕離岸風電業者資金負擔,配合能源主管機關政策,建構良好產業發展環境;修正海纜使用土地償金計算基準(上岸點坐落土地當年期申報地價)需再與彰化沿海地區已登記土地之最高區段地價(公告地價)相較,擇低計收償金,以兼顧離岸風電業者土地取得成本之一致性與公平性。(按此連結至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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