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聽民意,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兼顧長期務農農民生計
為解決長期在國有土地上務農農民無人承接耕地租約問題,本署傾聽民意,回應民眾需求,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下稱耕放注意事項),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放租(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者,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下稱減租條例)者從其規定外,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
本署經管國有耕地,係依內政部訂定耕放辦法辦理公告放租。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共有7類耕地承租人。本次規定修正前,除三七五租約另依減租條例規定辦理換約外,其他各類順位耕地承租人,僅得由原承租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因屢有民眾反映及立法委員質詢表示,承租人長期承租國有耕地,年邁無力續耕,倘家屬無意承接,現行規定限制移轉他人,致長期投入改良土地心血付之一炬。本署考量依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放租之承租人,於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有實際耕作之事實,使用土地多有其歷史背景,衡諸其立法意旨,既係參照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體例訂定,該等承租人辦理變更承租人名義條件與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出租者宜為一致性規範。至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7 款之耕地放租對象(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毗鄰耕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農業學校畢業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取得 40 小時以上農業專業訓練者或農業生產合作社),其放租目的係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配合農業政策輔導有志務農者,倘承租人無意耕作時,應由放租機關收回,另行處理。經本署會商內政部研議後,於兼顧民意及國有耕地政策性放租之目的考量下,修正耕放注意事項。
為利民眾能迅速瞭解本次修正重點,本署已整理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懶人包資訊如附圖,倘承租人對於申請流程及應附文件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承租土地所在地的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