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緊張!移請國產署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權益保障報你知!

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地政機關將再次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等不動產移請本署公開標售。

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本署各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同)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本署各分署接獲登記機關通知時,即停止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作業。因此繼承人如發現祖先所遺土地或建物,已移請本署公開標售時,先免緊張,請儘速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對於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有不了解處,可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其分設的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洽詢。

另外,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下稱未辦繼承不動產)已標出,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可於標售價款存入專戶日起 10 年內,依「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洽本署各分署申請發給標售價款,本署各分署受理後將請登記機關協助審核及辦理公告,俟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自專戶提撥發給價金予申請人。又未辦繼承不動產如經標售 5 次未標出已完成登記國有程序,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亦得自登記國有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前開程序申請發給價金。

綜上,民眾祖先遺留不動產未辦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於列冊管理前及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分別(共 2 次)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不論本署各分署已公告或未公告標售,繼承人都可向登記機關申請繼承登記;如登記機關未及通知本署各分署辦理停標作業且不動產已標出,或標售 5 次未標出已登記為國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亦可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署各分署申領價金。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多加留意地政機關通知,積極辦理申請繼承登記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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