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米颱風重創,主動協助承租國有地受災戶租金減免及重建便民措施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稱耕放辦法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國有土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農作物歉收、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相關減免租金規定說明如下:

( 一 )基地: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下稱租賃作業程序 )第 58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 二 )農作地( 含原林乙地 )、畜牧地、養地、養殖地及耕地( 下稱農業用地 ):

依租賃作業程序第 58 點第 2 款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 63 點規定,租賃農業用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出( 放 )租機關辦理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下稱減租條例 )之耕( 養 )地租約,依該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減租條例之租約,比照該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即承租人得請求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本署依議定之成數據以減免租金;倘地方普遍發生農作物歉收情事,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3成者,應予免租。

為協助受到凱米颱風及豪雨災害影響的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對於颱風造成地方農損災害及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本署於 113 年 7 月 29、30 日主動提供出租清冊並函請所轄各鄉鎮市區公所查告,所轄如屬公告之受災直轄市、縣( 市 ),主動採行措施:( 一 )為服務承租人,主動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 鎮、市、區 )公所提供災歉名冊( 含議定減免租金之成數 ),據以辦理農業用地及基地租金減免事宜。( 二 )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 三 )暫緩辦理災區承租戶欠租催繳及占用戶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

截至 113 年 8 月 30 日止共計發函 290 鄉鎮市區公所、提供 174,907 承租戶資料,租金減免 54 戶、減免金額 34,663 元;另尚有大部分公所刻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現勘及核定災歉成數後始送本署辦理租金減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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