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推動國家政策,簡化用地移交程序
國有土地以配合公共利益,供公用為優先,依法協助機關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執行公務或推動各項公共建設,為本署重要任務。
本署為執行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因應農田水利法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主動盤點有關法規,積極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機關協商,於 109 年就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別研訂用地移交簡化程序,加速移交權責機關接管,提升國產整體管理效能。
前述 2 種用地分布全國各地,地上設施實質管理機關、單位多達 27 個(包含經濟部水利署 10 個河川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17 個管理處),若循撥用程序逐案移交用地,須逐層審核,除曠日廢時,還須動員大量人力。本署突破以往作業模式,在符合國有財產法、海堤管理辦法、農田水利法等相關規範前提下,簡化前述 2 項用地移交程序,授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於清查確認用地情形後,逕行會同有關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移交手續,縮短作業流程,大幅降低行政成本,於最短時程讓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與使用機關合一,避免因管理權責不明衍生環境髒亂無人清理等問題,並有利機關進一步推動國家海洋、農業政策,確保海岸安全及農業生產,造福民眾。
截至 110 年第 1 季,累計清查一般性海堤設施使用部分 1,115 筆、逾 590 公頃土地,其中 115 筆、近 45 公頃土地已移交相關河川局接管;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部分,有 171 筆、約 9 公頃土地已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接管,另有 20,339 筆、約 2,095 公頃土地尚待分割、移交。本署各分署及所屬已加速辦理相關作業。
簡化程序訂頒前後之用地移交作業比較圖
指標案例:圖為大城南段海堤;本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循簡化程序將彰化縣大城鄉近 9 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接管,使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其用地之管理權責歸屬更加明確。(照片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