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事件,本署協助災區加速重建家園相關措施

114 年 9 月 23 日,強颱樺加沙來襲,夾帶大量豪雨,導致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災害,洪水與泥流重創花蓮縣光復鄉,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大量泥沙淤積於當地房舍、道路、農田,使當地居民生活一度停擺。本署為協助受災地區國有土地使用人儘速重建家園,即請所屬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下稱花蓮辦事處)就本次主要受災範圍內國有土地,即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北富村及鳳林鎮,主動採行下列紓困措施:

(一)租金減免:範圍內屬出租國有基地者,全面辦理基地租金減免事宜,免再由承租人逐案申請。至出租農業用地之年租金係參據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計收,將於明(115)年始收取今(114)年租金,屆時將依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災歉成數,予以減租或免租。

(二)簡化申請流程:前述範圍內之國有土地上承租人及占用人於原使用範圍內,逕由居民自行修復,免逐案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簡化終止租約流程:考量堰塞湖溢流災害造成農田嚴重埋沒受損,短期內恐無法復耕,倘承租人表示無法繼續使用而申請終止租約,得同意終止租約,免依規定回復原狀。

(四)暫緩辦理催繳及下鄉換約服務:已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另將擇期至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續租換約服務,以利鄉民就近辦理。

(五)災區案件優先處理:承租人因災損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換約案件,將優先處理。

另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同意先提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另機關為災後交通搶通、公共設施重建或安置受災戶等緊急性公用需要,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申請借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得同意先行使用,並授權花蓮辦事處逕予辦理借用手續,免報署以簡化行政程序。

此外,花蓮辦事處前進災區實地考察,瞭解災後國有土地及建物受損情形,並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召開會議及各項處理方針,加速災後復原工作,全力協助受災鄉民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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