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活化行不行?

本署時常接獲機關詢問國有公用財產究竟能不能辦理活化收益?

答案是原則可以。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辦理活化收益;但若公用用途廢止,則應依規定交回本署統籌活化運用。

據統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近 5 年每年平均收益高達新臺幣 435 億元,挹注國庫後,可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具代表性之案例如下: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善用車站運輸節點優勢,辦理松山車站綜合大樓暨立體停車場大樓等資產活化案,積極授權及開發鐵路周邊商品,以聯名行銷強化品牌價值,締造年收益新臺幣上億元之佳績。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將已登錄為歷史建築之老舊國有宿(眷)舍交由民間機構參與經營,打造檜意森活村,在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同時,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並達國有財產活化收益之效。
  •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響應國家重要綠能政策,善用環境優勢,出租監獄屋頂廣設太陽能板,收取租金及售電回饋金,積極利用國有公用不動產每一處空間,充分發揮資產效益,增加政府財政收益,以行動支持能源轉型。

本署持續透過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及教育訓練等方式,鼓勵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前提下活化國有公用財產,創造附加價值,增加國庫收入。

近 5 年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收益金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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