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有保障
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自 96 年至 112 年 8 月,已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移交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之國有土地面積達 4,678.94 公頃,其中位於花蓮縣及臺東縣二縣國有土地,占全部移交面積九成。
為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輔導原住民取得原居住或使用公有土地,行政院 96 年 1 月 12 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國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國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俟公所審認循序層報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本署即將土地移交原民會,由原民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原住民如已有農業耕作、種植果樹、房屋居住等使用,或是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有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情形,且符合使用時間條件,即可向公所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本署多年來配合辦理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已移交原民會之國有土地達 4,678.94 公頃,績效顯著。
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本署賡續配合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以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