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配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自 96 年起,截至 109 年上半年,已移交原民會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 1 萬 3,376 筆,面積 4,228.73 公頃,對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生存權及居住權保障,績效顯著。

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原住民族使用土地問題,行政院 96 年 1 月 12 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原住民宗教團體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由公所勘查、審查,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民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即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原住民、原住民宗教團體就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向公所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本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協助公所會勘確認申請人現有無使用土地事實,提供是否同意配合增劃編意見予原民會,原民會報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後,即移交原民會接管,由原民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所有權。

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賡續配合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以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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