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配合提供國有土地,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

本署經管國有土地配合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自 96 年至 113 年 12 月底,已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移交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計 1 萬 7,164 筆,面積 4,949.35 公頃,對保障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生存權及居住權保障,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績效顯著。

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原住民使用土地問題,行政院 96 年 1 月 12 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由公所勘查、審查,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民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即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會同原民會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原住民如已有耕作農作物、種植果樹、房屋居住等使用,或是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有宗教建築設施使用本署經管原住民族地區國有土地之情形,且符合上述使用時間條件,向公所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本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協助公所會勘確認申請人現有無使用土地事實,提供是否同意配合增劃編意見予原民會,原民會報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後,即移交原民會接管,由原民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本署將賡續配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以安定原住民生計及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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