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申租非公用不動產,減輕長照機構設立負擔
臺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已於 107 年 3 月邁入高齡社會,預估至 115 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未來龐大的長期照顧需求,政府自 106 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除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與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外,亦積極布建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下稱長照機構 )。依長照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 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衛生福利部於 106 年 6 月 3 日訂定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 ),本署亦配合訂定受理長照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圖,由申請人評估有使用非公用不動產設立長照機構需求,先洽本署所屬分署確認不動產得否租用。本署所屬分署依國有財產法( 下稱國產法 )相關規定查註不動產有無依法令規定不予出租情形;倘無,即出具公函予申請人,由其依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倘有,則函復申請人不得辦理出租。本署所屬分署接獲地方主管機關依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核轉興辦長照服務計畫後,即通知申請人申租不動產,並依國產法相關規定審辦及核定出租。
經統計截至 113 年 8 月,本署北區分署依長照法出租之國有基地及房地共 4 處,包括士林區及松山區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大安區愛福家協會附設社區式長照機構、三芝區中國佈道會附設綜合長照機構,共出租 12 筆土地、4棟建物,土地及建物總面積分別約 9,099.05、1,907.07 平方公尺。藉由長照法第 17 條規定之租金優惠及長照機構專案申租非公用不動產之流程,提供長照機構所需用地,解決社會福利設施長年不足及覓地不易問題,不僅能減輕長照機構之設立負擔,更可以提升其設立意願,以達「老有所終」之理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