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難經營,減租措施續相挺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本署 109 年 3 月 9 日就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合法使用人租金緩繳措施。嗣疫情影響層面廣大,本署依行政院核定辦理經管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 109 年租金減收 2 成,並經財政部同意本署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經營權利金及地租(以下合稱非公用租金)比照辦理減收 2 成。本署基於衡平性考量,報奉財政部核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因應疫情之 109 年收益減收緩繳措施,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109 年紓困成果如下: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非公用租金合計減收約新臺幣(下同)7.2 億餘元。
- 受理申請非公用租金緩繳 218 件,緩繳 2 億 2,262 萬元。
- 國有公用不動產:
依規定(含國有財產法規定)出租案件租金減收 6.16 億元。
財政部基於疫情持續影響,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 110 年 6 月 30 日,為紓解民困,賡續發布 110 年 1 月至 6 月紓困措施如下: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行政院核定出租不動產租金減收 2 成。
- 財政部同意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等案件應收租金(含經營權利金及地租等)減收 2 成。至共同改良利用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斟酌減收成數,惟撥付予本署各分署租金不得低於應繳稅費。
- 國有公用不動產:
財政部核定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益案件,應收取租金、利用費(下稱應繳對價),由管理機關自行斟酌個案情形減收或緩收:- 減收:管理機關得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 緩收:合法使用權人有緩繳應繳對價需求者,得申請展延至 110 年 6 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 管理機關自行收取之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得本權責處理減收或緩收事宜。
另為持續提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人多元繳納租金及使用補償金管道,除現行原有繳款方式【透過便利商店、農漁會信用部或農業金庫代收、金融機構臨櫃匯款、銀行自動櫃員機(ATM)、網路銀行或電話語音轉帳、上網至 e-Bill 全國繳費網或下載該繳費網 APP 繳款等方式】外,自 109 年 12 月 15 日起新增信用卡刷卡繳納方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人得於本署北、中、南區三分署(分署本部)櫃檯以信用卡刷卡方式繳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