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住宅許可制上路,國產署因應措施

平均地權條例第 79 條之 1 規定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及內政部 112 年 6 月 13 日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本署配合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標售公告文件。

標售投標須知增訂「公告標售之不動產為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住宅者,參與投標之私法人應自行確認符合內政部公告免經許可情形,或於送辦所有權移轉前自行檢具使用計畫依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另外,倘標售不動產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屬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時,於標售公告附表備註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善盡告知服務。

至私法人買受屬供住宅使用之國有房屋,如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取得不動產時,本署亦將視案件類型及相關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已繳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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