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中央管河川用地移交程序,提高效率又便民

本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 4 萬 8 千餘筆、面積約 5,200 公頃,現況多為民眾作魚塭養殖等使用,因河川區域內土地,民眾倘有使用需要,應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河川使用許可,本署非河川管理機關,無法依規定將河川公地提供民眾合法使用;而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下稱河川分署)所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如果已無公用需要,同樣無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民眾使用。

考量國有土地事、權分立,不僅影響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亦造成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效益,並增加機關管理負擔。本署與水利署於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基於事權統一及明確管理權責,本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在符合一定條件(未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無司法訴訟繫屬且未與他人訂有私權使用契約情形),得由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按現狀列冊移交河川分署接管,讓河川分署推動河川治理工作及輔導民眾取得合法河川公地許可使用,達成水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目標,並兼顧農漁民生計;而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且已確認無公用用途之國有土地,也能按現狀列冊移交本署接管後,依法提供民眾使用,以保障民眾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權利。

為促進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合理利用,本署與河川分署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國有土地移管作業,簡化以往逐筆現勘土地確認現況等耗時費力的程序,改為快速簡便之現狀移交作業方式,以期加速完成移管作業。

本署為能如期完成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移管作業,並讓所屬分署、辦事處執行移管作業同仁能快速、清楚明白執行方式,於 112 年 11 月 24 日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移交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之作業程序」,明訂相關作業程序及辦理流程,並請水利署轉知所屬河川分署配合相關作業,以利提高兩機關行政效率,早日完成土地移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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