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原住民朋友一個家 – 花東及自強新村
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係 89 年 7 月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借用提供 921 地震後散居城市內原住民朋友安置所用地,至96年1月始停止借用,房舍歷經 10 餘年來風雨侵襲,多已陳舊不堪居住,惟礙於該等原住民朋友對該國有土地並無合法使用權,遲遲無法辦理改建事宜。因取得國有土地承租權是當務之急,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及本署中區分署主動積極輔導原住民朋友成立社團法人「臺中市都市原住民族部落文化發展協會」及「臺中市自強新村原住民發展協會」,並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第 4 款等規定,出具有提供使用必要之審查意見表,供該 2 協會送件申租。
惟因太平自強新村座落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且部分土地又因位於大里溪河川區域範圍內,依規無法核辦出租,臺中市政府於 105 年 12 月改以申請撥用方式辦理,又因該用地撥用目的係為提供原住民朋友重建安置使用,核與撥用規定未合;本署中區分署為解決上述問題持續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都市發展局及地政局等相關機關溝通協調,並積極參與臺中市政府內部各相關局處協調會議提供可行方案。
遇到難題,只能克服面對,本署中區分署本於為民服務宗旨,積極與臺中市政府溝通協調結果,改以地方自治團體「臺中市」名義申請承租,同意市府辦理用地變更等,終於 106 年 6 月完成「花東新村」及「自強新村」2 處土地與臺中市政府訂約事宜,同年 10 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11 年 3 月 6 日該 2 新村終於重建落成,並舉行捐贈落成典禮。回顧從 921 迄今 20 餘年,從安置、取得合法使用權到最終有一個完整的家,緃使期間遇到法令限制及經費問題,但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民間,大家秉持一致信念、共同合作攜手齊心完成,相信原住民朋友應該感受到公私協力的愛與力量,也期待原住民朋友能從此對臺中這塊土地有家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