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同意小型國有公設地得委管予縣(市)政府建置「田園基地」作為種植可食植物使用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近年來,時有地方政府向國產署反映有覓地打造綠色健康、教育、生活之田園城市需求,其中臺北市政府積極接洽國產署提供適宜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供其規劃,但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同意他人以委託管理或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使用案件,只能種植花草樹木及整理維護環境,僅供大眾觀賞,不得採收利用,因種植蔬果與前述規定用途不合,所以國產署無法同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作為種植蔬菜水果使用。
國產署為回應地方需求,經洽臺北市政府深入瞭解田園基地之操作及設置方式後,考量有助減少閒置國有土地,提供多元活化使用樣態,乃報經財政部 108 年 1 月 21 日同意得依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 200 平方公尺(含)(約 60 坪)以下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供設置田園基地,國產署並規範受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於受託管理後應注意下列事項:注意水土保持、不得設置種植作物生產用途(如簡易溫室、瓜豆棚)以外之棚架,且不得供作收益或營利之行為,但出產物扣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之管理投入成本後,所餘收益可捐作公益用途。
國產署統計,目前全臺閒置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有 13 萬筆土地,其中小於 200 平方公尺約 8.9 萬筆。臺北市政府已就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師大路與水源路交叉處之福和段國有土地向國產署提出申請設置田園基地,期許成為全國第一座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地方政府辦理種植可食植物之田園基地,創設國有公共設施用地留供地方政府依法撥用前之多元活化方式,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避免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