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社會住宅政策 多元提供國有不動產
依住宅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下稱社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使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且應提供至少 40% 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及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除了能夠幫助弱勢族群(例如: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等)減輕租屋煩惱外,同時也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對於在外地求學或工作的民眾而言,實為一大福音。
為協助達成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宅政策之目標,本署發揮國有財產「土地公」角色,積極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國有不動產供住宅主管機關(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宅,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成果如下:
- 國有不動產優先保留供住宅主管機關評估興辦社宅:
- 本署配合保留住宅主管機關就個案評估規劃或興辦社宅基地所需用國有土地。
- 自 103 年起參與都市更新分回房地,優先提供住宅主管機關評估作社宅使用。
- 本署自 111 年起針對屬住宅區且符合社宅基地選址原則者,先徵詢住宅主管機關確認無興建社宅需求,再續處招標設定地上權相關前置作業。
- 截至 113 年 10 月底,本署已提供 87.59 公頃國有土地(撥用 26.83 公頃、捐贈 32.02 公頃、出租 16.33 公頃、出售 12.41 公頃)及 182 筆國有建物(撥用 10 筆、捐贈 172 筆),並保留 134.51 公頃國有土地、3 筆國有建物供住宅主管機關辦理社宅的規劃與興辦。預計已提供的國有不動產可興辦 39,560 戶社宅。
本署經管國有土地為重要的全民資產,向以國土保育、公用優先、促進地利為運用原則,優先配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規劃用途、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業務或執行政策需要,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公共使用。為協助大力推動社宅政策,本署將持續關注住宅主管機關興建社宅需求,積極依法提供所需國有不動產,以擴大社宅有效供給,滿足民眾租屋需求。民眾如有承租社宅需求,建議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住宅單位或住都中心洽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