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經濟部輔導納管未登記工廠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源
伴隨我國經濟逐步發展,產業用地需求漸增,進而與農業生產用地產生競合,為兼顧產業發展及保護農業生產環境,經濟部修正「工廠輔導管理法」(下稱工輔法),增定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專章,於 109 年 3 月 20 日修正施行,規範農業用地不得新設工廠,並就 105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專案輔導改善污染及工安,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依工輔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下稱特登辦法)規定,105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於工輔法 109 年修正施行後 2 年內申請納管、3 年內提出改善計畫、10 年內依計畫完成改善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 年內完成用地合法事宜。另依特登辦法第 8 條規定略以,申請納管之申請人至遲應於 112 年 3 月 19 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建築物或廠地屬公有者,須檢附申請人與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訂定之公有不動產合法使用(限建築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為配合輔導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政策,並加速處理未登記工廠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本署 111 年 9 月、10 月間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會商結果,位於非都市土地之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申請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取具本署各分署核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下稱提供開發同意書),得作為前述特登辦法第 8 條規定證明文件。後續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申請人再以核定函作為許可文件,向本署轄區分署、辦事處就計畫範圍國有土地申請讓售、交換或委託經營,以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
因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須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期限即將於 112 年 3 月 19 日屆至,本署與經濟部中辦合作政令宣導,就納管未登記工廠取得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可行方式製作圖表及簡要流程,提供經濟部中辦通函向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協會、團體宣導,並請各分署、辦事處配合出席主管機關舉辦之說明會、座談會協助向業者說明。期望達成保護農業生產環境、輔導產業永續發展及加速處理被占用國有土地三贏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