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規定,增進國有土地活化利用效益
本署經管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數量龐大,其中無預定用途者,得以公開招標方式標租予得標人使用,透過標租釋出使用權供民間活化國有不動產,可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創造永續財源。
財政部自 103 年 5 月 1 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下稱標租要點),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已辦理 4 次修正。經檢討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訂約權利金底價,各類租約均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一定比率為計算基準,與年租金計收基準不同,容易造成民眾混淆,且迭有民眾反映訂約權利金底價過高,影響其投標意願。另本署各分署實務執行上,遇有承租人未於簽訂租約後 3 個月內提供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檢測土壤報告),致生履約爭議。
為使標租作業更臻完備,財政部 108 年 7 月 31 日修正發布標租要點(自 108 年 8 月 1 日生效),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訂約權利金底價計算基準,基地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 2 %(租期 10 年以上)或 1.5 % (公共設施用地或租期未達 10 年)乘以出租年期,修正為均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5 % 乘以出租年期計算;農作、畜牧、養殖地則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 1 % 乘以出租年期,修正為按地方政府公告最近一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 250 ‰ 乘以出租年期計算。並修正檢附檢測土壤報告相關規定。
修正後訂約權利金底價計算基準與年租金計收基準一致,且與修正前計算基準相較確有調降,可望提升民間投標意願,增進國有土地活化利用效益。另外,檢附檢測土壤報告之時點由原簽約後 3 個月內,修正提前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由得標人檢附檢測土壤報告或出具日後如發現土壤污染情形,願負改善整治等責任之切結書,俟得標人據以辦理後始得繳納訂約權利金、履約保證金並簽訂租約,以利簽約後責任歸屬。
標租要點修正後,本署將釋出更多優質不動產標租提供民間活化利用,增進國庫收益。除由本署各分署篩選符合規定之不動產公告標租外,民眾如有租用國有土地或房地需求,可主動向不動產所在地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辦理標租。另相關招標資訊可至本署各分署網站「招標資訊」-「標租不動產資訊」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