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辦理標租位於漁業主管機關核定劃設養殖漁業生產區以外之地下水管制區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養殖使用之作業方式,標租機關辦理標租時,應於標租公告及標租租賃契約定明承租人須於一定期間取具主管機關認定以海水、地面水或地下水管制區外抽取地下水進行養殖證明文件及相關配套機制,活化利用國有土地,增進國庫收益。 (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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