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租基地續租換約體貼服務,溫暖了承租人的心

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本署經管國有出租基地面積 2 千 7 百餘公頃、8 萬餘戶租約,多屬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為私有房屋建築使用至今,承租人與本署各分署訂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是類租約租期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於租期屆滿前 2 年內(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得申請續租,如何協助國有基地承租人完成換約,是本署各分支機構當前重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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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繼承賸餘遺產收歸國有,國庫收入豐碩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或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多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本署代管中遺產案件,截至今(107)年 11 月已達 1,908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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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有土地活化政策,公私協力合作興建廳舍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下稱財訓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鄰近捷運景美站及水源快速道路,區位條件良好,廣達 3.52 公頃國有土地原僅有 1 棟建築物供財政部所屬人員教育訓練之用,待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又原有財訓所建築物係沿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設施改建,因地震受損致結構須補強,且受訓學員住宿設施老舊亟待更新。本署在政府財源有限情況下,首創引進民間資源合作興建廳舍,透過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由合作開發廠商投資開發,為政府興建辦公廳舍、財訓所學員宿舍及原財訓所大樓結構補強暨外牆整修整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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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本作業程序內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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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切結書、拋棄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需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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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修正前尚未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依民政主管機關及法院法人設立相關規定,須先取得寺廟、教堂坐落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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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修正前尚未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依民政主管機關及法院法人設立相關規定,須先取得寺廟、教堂坐落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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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分署脫穎而出榮獲第一屆政府服務獎

中區分署全體同仁發揮團隊精神,以濃烈的服務熱誠和精進的服務作法,深獲民眾感動,並榮獲第一屆政府服務獎,是為民服務的最高境界。他們秉持著「看見國產 希望光芒 為您續航」的服務理念,為弱勢、偏鄉農漁民作客製化的服務,並設定「用心了解民眾需求、細心規劃服務項目、貼心直接為民服務」服務目標,肩負「地盡其利、地利共享、永續發展」之使命,落實「國產服務足感心ㄟ」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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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樹林火車站商圈,連結在地人文生活

基於國有土地管理利用,本署主動推行國有土地活化業務,配合產業發展,媒合適宜用地規劃開發利用,直接創造工作機會,間接改善周遭生活環境,利民利生,提供新面向為民服務。新北市樹林區原軍方經管建國營區國有土地閒置多年,本署接管後,考量基地完整,交通條件優良,周邊住宅密集,且有大同科技園區、樹林工業區及樹林產業專用區等產業帶,在住宅與產業密集發展下,衍生出相關商業、服務及生活機能需求,具有商業發展潛力,期望藉本基地順利招商開發為商業使用後,配合適切的規劃,提供符合當地居民所需商業服務設施,並且帶動樹林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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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互動體驗設施,強化科普教育推廣

財政部辦理「國有公用財產 105 年度活化運用績效」評選,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下稱科工館)以「持續打底.追根究柢」、「點點滴滴.合理改善」、「力求卓越.止於至善」之永續經營理念,及豐富館藏文物,優質展示內容及多元科教活動,打造專業品牌,吸引民眾來館參觀,持續推動國產活化,創造佳績,獲選為基金或事業機關組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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