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

為結合各界資源保存及維護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原有風貌,避免閒置未利用,並增進管理效益。(按此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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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以便民為導向,配合實務需要,增訂租用國有耕地得檢附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種類,提供民眾更多元之途徑取得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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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放寬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得參加投標;調降訂約權利金分期繳交款加計金額比率;國有非公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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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放寬他人所有不動產可供單獨建築使用土地之交換區位,增加交換標的之靈活度,有助於國有土地價值提升及私人開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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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設置海氣象觀測塔及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之處理方式

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於向本署申請籌設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時,得就場址範圍及相關必要設施同時提出申請,簡化海域土地提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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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收益分收比例計算方法」

放寬文化資產適用最低保本法,簡化分收比例設定級距計算方式,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意願,可促使其積極推動結合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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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如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之提供使用方式

修正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之必要設施使用土地償金得辦理分期繳交,減輕離岸風電業者資金負擔,配合能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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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示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之處理方式

修正離岸風力發電機組保證金(除役成本)得辦理分期繳交,減輕離岸風電業者資金負擔,配合能源主管機關政策,建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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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有利投資人計算開發成本,放寬權利金、履約保證金計收限制,增加投資意願,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受惠對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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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第 8 點

配合申請承租國有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得檢附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態樣增納政府機關於 82 年 7 月 21 日前攝製之圖資,訂定出租機關採認之審查方式,以提供民眾更多元之途徑取得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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