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地方政府專業,多元管理墓園土地

國人傳統本於「入土為安」的觀念,早期葬禮多為循土葬方式進行,代代沿襲下墳墓土地面積不斷增加,導致位於公墓周遭之國有土地常遭民間設立墳墓使用;因墳墓屬早期設置,多數難僅依墓碑尋覓管理人,本署雖配合國人掃墓習俗,規劃年節後於墳墓所在地公所及墓地附近適當位置張貼公告,惟效果仍屬有限,且墳墓土地多位於偏鄉地區,幅員廣闊致巡查管理不易,往往為不肖業者棄置垃圾處所。考量墳墓等地上物之排除或遷葬非短時間內可獲解決,故中區分署自 111 年起即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研議合作機制,希望借助殯葬主管機關墓政專業,加強墓地管理;並於 112 年 2 月 11 日達成合作共識,由殯葬主管機關於定期巡管公墓時就委託管理之國有土地併同維護巡管,並依殯葬主管機關規劃時程配合辦理起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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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天使報佳音,聖誕祝福送溫馨

為配合行政院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本署積極配合財政部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相關會議,過程中進行多場工作研商會議,就教保中心設置的具體細節進行充分的規劃與討論。經過多年努力,現於署本部、北區分署及中區分署皆設置有職場教保中心,為同仁提供便捷且專業的教保服務,取得工作與生活平衡,為家庭提供更多支持。署本部(位於愛國西路)設置的教保中心,於 112 年 8 月正式營運並開始招生,隨著聖誕節的腳步逐漸臨近,教保中心的老師帶領小朋友,走出了校園,前往本署辦公室,準備為大家帶來一場特別的聖誕表演。一走進辦公室,孩子們的笑容和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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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配合提供國有土地,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

本署經管國有土地配合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自 96 年至 113 年 12 月底,已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移交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計 1 萬 7,164 筆,面積 4,949.35 公頃,對保障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生存權及居住權保障,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績效顯著。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原住民使用土地問題,行政院 96 年 1 月 12 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由公所勘查、審查,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民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即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會同原民會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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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案件防止國有土地土壤污染措施之簡介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運用原則,以國土保育、公地公用為優先,在無須保育及公用前提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該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由國產署所屬各分署(下稱各分署)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前述對象依核准用途使用,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為避免簽約後要求受託人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土污報告),倘檢測結果遭受污染,相關整治責任歸屬實務認定易生爭議,故於簽(換)訂委託經營契約前,即要求受託人應檢附土污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該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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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齊打造 金馬賓館新風貌

「金馬賓館」全台曾有兩處(基隆及高雄),基隆館已被拆除,現僅剩高雄金馬賓館尚獲保存,高雄金馬賓館係 56 年由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捐建予國防部,作為駐金門、澎湖等外島士官兵的轉運站,當時抽中至金門與澎湖的士官兵,需由全台各地搭車前往高雄金馬賓館報到,等候發船前往外島,也提供外島士官兵返台休假後收假前一晚的休憩處。80 年代後期移由交通部鐵道局(改制前為鐵路改建工程局)辦公室使用,101 年交通部鐵道局搬遷後閒置,105 年移交本署南區分署接管。現為全台僅存具有金門、馬祖、澎湖等外島軍旅記憶之建物,因建物結構大致完整而有保存再利用的潛力與價值。為活化利用國有土地及建物,依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經財政部核定工作計畫後,本署南區分署 105 年 10 月 13 日與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下稱都發局)簽訂高雄市鼓山區鼓中段五小段 324-1 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及地上 237 建號國有建物委託改良利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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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致敬~維護海岸環境你我有責

從行政院 109 年開始推動向海致敬政策,迄今已邁入第 5 年,本署北區分署配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透由定期巡檢即時清理、重點機動清理及協調機關統籌清理等方式,推動海岸線清潔工作,今(113)年度截至 10 月,本署北區分署自主投入海岸環境巡檢(含清理)次數為 3,298 次、清理海岸長度達 9,673.63 公里、清理垃圾總重為 878.34 公噸、動員人力共 17,829 位。另依海岸清理資訊平台統計資料,通報案件共 85 件、平均處理天數為 3.59 天、清理垃圾總重為 335.97 公噸、動員人力 1,900 位。本署北區分署持續扮演轄管海岸範圍內清道夫角色,一步一腳印,並適時配合向海致敬政策隨時修正。在環境保護議題上,本署北區分署就位於海岸地區之閒置國有土地,主動媒合民間環保團體申請認養,倡議公私協力,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機制。對於海岸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育推廣,本署北區分署配合相關海岸環保及淨灘團體舉辦之淨灘活動,如參與今年 9 月 21 日環境部與歐洲經貿辦事處共同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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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房地當廳舍,機關辦公沒煩惱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更新(下稱都更)條例第 46 條規定,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更事業者外,於舉辦都更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更,並依都更事業計畫處理;財政部訂有「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作為國有房地參與都更之準據,自 103 年起本署參與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優先提供中央機關評估作廳舍使用,彈性靈活調配,滿足中央機關廳舍需求。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分回之國有房地,累計調配 18 處(總樓地板面積約 17,177 坪)供 22 個中央機關作廳舍使用,以該等房地所在區域租金行情估算,年租金約新臺幣 2.6 億元,節省國庫租金負擔;其中臺北市中正區及文山區 2 處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已興建完成,本署並協助經濟部(投資促進司)、該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及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撥用程序,該等機關已可進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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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社會住宅政策 多元提供國有不動產

依住宅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下稱社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使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且應提供至少 40% 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及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除了能夠幫助弱勢族群(例如: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等)減輕租屋煩惱外,同時也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對於在外地求學或工作的民眾而言,實為一大福音。為協助達成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宅政策之目標,本署發揮國有財產「土地公」角色,積極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國有不動產供住宅主管機關(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宅,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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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米颱風重創,主動協助承租國有地受災戶租金減免及重建便民措施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稱耕放辦法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國有土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農作物歉收、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相關減免租金規定說明如下:( 一 )基地: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下稱租賃作業程序 )第 58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二 )農作地( 含原林乙地 )、畜牧地、養地、養殖地及耕地( 下稱農業用地 ):依租賃作業程序第 58 點第 2 款及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 63 點規定,租賃農業用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出( 放 )租機關辦理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下稱減租條例 )之耕( 養 )地租約,依該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減租條例之租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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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申租非公用不動產,減輕長照機構設立負擔

臺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已於 107 年 3 月邁入高齡社會,預估至 115 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未來龐大的長期照顧需求,政府自 106 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除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與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外,亦積極布建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下稱長照機構 )。依長照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 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衛生福利部於 106 年 6 月 3 日訂定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 ),本署亦配合訂定受理長照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圖,由申請人評估有使用非公用不動產設立長照機構需求,先洽本署所屬分署確認不動產得否租用。本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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