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鬆綁,受託人其私有建物可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
依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為落實推動委託經營業務,財政部 89 年 11 月 8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期間為配合實務執行,多次修訂相關規定,近期法令鬆綁,放寬受託人私有地上建物可經本署所屬分署同意,向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並考量一般抵押權貸款清償期間為 20 年至 30 年,修正委託經營年期可由最長 20 年延長至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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