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機制說明會 – 養殖地承租戶
漁電共生係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的精神,利用漁業養殖之場域結合太陽光電設置,帶動分散式能源供應,具有改善農業環境、增加農民收益、土地多元利用等優點。本署配合行政院太陽光電政策推動,於今(111)年 2 月新訂漁電共生業務辦理機制,辦理主體分別以單一主體自辦(即國有養地承租人或光電業者),或光電業者與承租人複合使用(即業者委託經營契約與養地承租人租約並存)辦理方式,其中複合使用新制須由光電業者取具承租人同意與業者複合使用國有土地,並承諾依約作養殖使用之同意書。又上述辦理方式均須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漁電共生專區(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始可辦理漁電共生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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