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112 年 12 月

國產署 112 年 12 月 18 日起搬遷至原財政部愛國西路辦公大樓

國產署光復南路原址鄰近捷運國父紀念館站,但因建物老舊結構安全堪慮且屬低度利用,亟待改建。為提供更優質舒適的辦公環境,自 112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起,遷至新址愛國西路原財政大樓,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及南昌路交叉口,鄰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交通便利。該大樓為 2 棟地上 8 層、地下 1 層之鋼筋混凝土建物,屋齡已逾 30 年,耐震能力經評估結果皆未能達到現行規定標準,自財政部搬遷至景美財政園區後,為有效運用國家資產並節省管理維護成本,供作中央部會改建辦公廳舍期間中繼辦公使用,並優先調配予本署作為原辦公室改建期間之用。為利日後進駐中央機關使用無安全之虞,本署已辦理結構補強(含室內裝修、屋頂防水、外牆整建等工程),結構補強後至少可再使用 15 年,解決辦公廳舍改建期間搬遷覓地不易,並節省中央機關在外租用辦公廳之國庫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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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活化行不行?

本署時常接獲機關詢問國有公用財產究竟能不能辦理活化收益?答案是原則可以。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辦理活化收益;但若公用用途廢止,則應依規定交回本署統籌活化運用。據統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近 5 年每年平均收益高達新臺幣 435 億元,挹注國庫後,可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具代表性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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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受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措施正式啟動

本署於 109 年間接獲民意反映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經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建議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規定辦理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因涉公有土地經增劃編為原保地後由原住民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否為原始取得等疑義,經本署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及法務部意見後研議,承租人申請增劃編原保地,除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尚有其他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及地方有土地,為公有土地一致性處理,宜由原民會本原住民政策主管機關立場,通盤研議公有土地承租人自申請增劃編原保地後之相關租金收取原則,並依國有財產法第 43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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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推動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機制,榮獲第 6 屆政府服務獎

本署為促進環境永續發展,及兼顧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益,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針對山區、海岸、濕地、埤塘等具豐富生態資源的國有邊際土地,積極推動媒合環保團體認養。110 年 2 月 17 日檢討修正該原則,增列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供環保團體申請認養,以擴大國土環境保育效益,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衡平。112 年 10 月 19 日再次檢討修正該原則,除鼓勵環保團體擴大認養土地範圍及績優環保團體,並增訂環保團體基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得申請設置臨時性建築物等規定,公私協力擴大國土管理效益。本署目前已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等 10 個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 14 案,面積高達 2,043 餘公頃國有土地,政策效益已持續擴散跨機關至全臺地區,並媒合 10 家銀行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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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英文法規名稱:Principles for Provision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Marginal Land for Adop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rposes)

為協助環境保護團體(下稱環保團體)推動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業務,修正環保團體申請擴大認養鄰近原認養範圍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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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8 條),(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Leasing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配合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申請逕予出租國有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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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7 條第 4 款),(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and Other Real Estate)

因抵稅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應儘速變價,修正後抵稅不動產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如屬不易變價或依政策無法出售變價,但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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