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下稱勘查作業程序)於 59 年 4 月 15 日訂定,其後歷經 4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分行日期為 100 年 11 月 23 日。為配合本署及各分署組織調整、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再造,並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全面檢討修正本作業程序。經本署 109 年 3 月 27 日台財產署接字第 10930000980 號函修正,自 109 年 4 月 15 日起生效。修正內容包括機關名稱、勘查定義、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繪製原則、界址勘定原則、勘查成果繪製及產籍異動方式等,並增訂委外勘查、勘查成果複核機制、得以航照影像套繪勘查圖及免派員勘查之案件類型,以及更改勘查日期應經主管同意等規定,修正後可提升勘查成果品質、減輕勘查人力負荷、縮短勘查時間、加速案件進行及周延勘查人員改期勘查程序。

勘查作業程序共 23 點,本次新增 6 點、修正 22 點、刪除 1 點及附件一至附件三,修正後共 28 點,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本署組織法公布、本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及本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發布施行,修正機關名稱。
  2. 增訂委外勘查機制。
  3. 增訂勘查拍攝照片後應繪製現況照片圖。
  4. 增訂勘查人員辦理勘查時應配帶職員證或識別證。
  5. 增訂勘查時,需進入建物內或設有圍障土地,應徵得其所有人等權利關係人之同意,及未獲同意時之處理方式。
  6. 修正衛星定位勘測輔助系統等名稱,並增訂勘查作業應核對之外部資料及修正實地勘查時應製作勘查(會勘)紀錄表。
  7. 刪除附件,及增訂勘查(會勘)紀錄表等格式,由本署訂定。
  8. 修正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之地上房屋範圍、簡陋房屋或棚架範圍及道路之繪製原則。
  9. 刪除勘查結果現場裝設於私有土地上門牌、水表、電表及稅籍,應於勘查表註記之規定。
  10. 修正已登記土地之界址勘定原則、增訂兩建物無牆壁區隔者之界址認定原則,及使用範圍無明顯界址供勘定時之辦理方式。
  11. 修正勘查後繪製勘查成果及辦理產籍異動之方式,以及增訂勘查後現場狀況變動,辦理產籍異動(含分錄)時,應維持勘查前管理區分之項目。
  12. 增訂應繪製之勘查圖,得以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後繪製分錄線及錄號,免繪製地上物狀況之案件類型,及其勘查成果複查機制。
  13.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合併、(逕為)分割、重測、重劃、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之產籍加註及異動方式。
  14. 增訂勘查人員更改勘查日期應經勘查單位主管同意、勘查時應確認領勘人身分及領勘人有不同或其他意見時之處理方式,以及同意申請人、代理人(或受任人)得自行檢具勘查成果辦理之條件。
  15. 增訂得免派員勘查之案件類型及產籍登錄方式。
  16. 增訂定期、不定期複查勘查成果機制及定期複查之最低件數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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