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合作闢建停車場,解決大臺中地區停車難題
按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爰經本署頒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工作計畫」,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的閒置國有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
經統計本署中區分署委託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共 14 處,面積 44,242 平方公尺,可提供 1,100 個停車空間,每年分收停車場招商權利金收入約新臺幣 1,500 萬元。另目前尚有 2 處正規劃中,面積 4,346 平方公尺,闢建完成可在提供 110 個停車空間。
在國有土地還沒有明確處分、利用計畫前,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僅可以增加國庫收益、協助紓解市區停車需求、改善都市景觀,並可以避免國有土地被占用,以及節省勘查、除草及維護等管理成本,創造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