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精進作為

行政院規劃能源政策目標為 2026 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 20%,以建構安全穩定、效率及潔淨能源供需體系,創造永續價值,並於 2050 年達到淨零排放之目標。

配合行政院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本署以多元方式釋出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本署各分署受理申請人申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案件(下稱申請開發光電案件),須彙整土地清冊、土地圖資、預估設置容量、案場範圍彩色照片、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等資料,函送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初審評估是否適宜設置。倘能源署函復不宜設置太陽光電,本署各分署將依規定註銷申請案,或於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時剔除該範圍土地。

為保障承租人權益,如申請範圍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除申請人已取得承租人「國有出(放)租養(殖)地承租人同意光電業者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之同意書」之國有土地得免函詢承租人意見外,本署各分署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及是否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予申請人,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該筆土地將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另為增加確認承租人真意方式,本署各分署調查承租人意願時,併函送調查表格式予申請人(不含承租人個人資料),敘明刻洽詢承租人意願,惟申請人亦得自行以調查表至當地洽詢承租人。如承租人原反對設置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日後意願變更時,得由申請人檢具承租人出具證明文件重新申請提供開發,倘在原申請開發光電案辦結前提供,則視原申請案辦理進度續處。

綜上,為兼顧再生能源發展及承租人權益,國有土地須由能源署初步評估無不宜提供設置太陽光電且承租人支持申請人設置太陽光電,本署各分署始依相關規定審查申請開發光電案,以達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同時保障承租人權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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