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文資認養 so easy ‧ 守護古蹟歷建我和你
為了突破文化資產管理困境,使文化資產得以獲得妥適保存及管理,本署 107 年 9 月 7 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下稱認養要點),新增文化資產提供認養途徑。為使各界瞭解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情形並推廣申請認養維護文化資產,陸續於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廣設說明會,邀集所轄範圍內土地、地上物管理機關及所有權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使用人及相關團體共同參與說明會。
本署中區分署所管文化資產之樣態,大多屬於文化資產本體坐落或定著保存範圍內之「土地」,於召開說明會後發現,許多文化資產主體(含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文資主體)之所有人,早已維護管理文資主體多年,部分已向本署中區分署依規申請承租,部分仍維持占用之情形,產生了土地與地上物管理權不一致之情形。惟許多文資主體之所有人因不擅文書作業,而遲遲無法檢送認養計畫書,至未能以認養方式取得坐落國有土地之合法使用權。
有鑑於此,本署中區分署主動聯繫文資主體之所有人,對於部分文化資產主體(含附屬設施)權屬複雜(例如有多人共有)、不明者,本分署亦先行洽詢文化主管機關,媒合適當之認養人,並提供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計畫書範例電子檔、認養位置略圖、影像圖等文件,協助不擅書寫之認養人提出申請,大幅簡化申請認養人的文書作業,並加速審辦以提供合法之使用權源。
又,部分文資主體所有權非屬現行維護管理人或經媒合之認養人所有者,依認養要點第 5 點規定,須經執行機關邀集文化主管機關等召開審查會議或函詢文化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後同意辦理,因本署中區分署轄內文化資產樣態多半僅為定著之土地,其地上主體之維護管理業於文化資產法相關法令規定有案且進行多年,為尊重現行維護管理人或經媒合之認養人維護管理該文化資產主體之方式,並加強認養坐落國有土地之意願,故以檢送認養計畫書函詢文化主管機關表示意見方式辦理,並輔以電話溝通,請該機關儘速協助提供意見,倘有修正意見再請申請認養人修正後,同意辦理認養事宜。
本署中區分署自今年度以來,已陸續核准申請認養 4 案(3 案已簽訂契約,1 案已通知訂約),另有 2 案已媒合適當認養人並接獲認養申請書,有效促成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案,使古蹟歷史建築得以結合各界資源加以保存及維護,並減輕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管理壓力,成果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