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本署配合辦理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自 96 年起,移交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完成增劃編之原住民保留地 13,038 筆,面積 4,134.03 公頃,對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績效顯著。
為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行政院 96 年 1 月 12 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經公所勘查及審認後,循序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由原民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原住民就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本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協助公所會勘確認申請人現有無使用土地事實,提供是否同意配合增劃編意見予原民會,俟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即移交原民會接管,由原民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所有權。本署自 96 年起,迄今已移交原民會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達 4,134.03 公頃,其中花蓮縣 2,752.36 公頃,占全部移交面積 66.58%。
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本署賡續配合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以安定原住民生計,保障原住民居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