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機制說明會 – 養殖地承租戶
漁電共生係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的精神,利用漁業養殖之場域結合太陽光電設置,帶動分散式能源供應,具有改善農業環境、增加農民收益、土地多元利用等優點。本署配合行政院太陽光電政策推動,於今(111)年 2 月新訂漁電共生業務辦理機制,辦理主體分別以單一主體自辦(即國有養地承租人或光電業者),或光電業者與承租人複合使用(即業者委託經營契約與養地承租人租約並存)辦理方式,其中複合使用新制須由光電業者取具承租人同意與業者複合使用國有土地,並承諾依約作養殖使用之同意書。又上述辦理方式均須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漁電共生專區(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始可辦理漁電共生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財政部於今年 4 月 8 日已邀請光電業者及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地方政府舉辦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新制說明會,為保障國有養殖地承租戶權益,將政策與法令資訊傳達予承租戶,及提供承租戶詢問之管道,規劃辦理「漁電共生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內(下稱漁電共生專區)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業務」說明會,向漁電共生專區之國有養殖地承租戶,宣導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新制作業流程,以利承租人了解漁電共生之辦理方式。本署南區分署分別於高雄市路竹區公所(111 年 5 月 2 日、5 月 10 日)、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同年 5 月 5 日)舉辦說明會完竣,並獲所邀請之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台電公司派員出席。漁民提問事項多涉及如何配合養殖、申請饋線等實務作法,及承租人名義變更辦理方式、委託經營費用之收取方式等,均已於會中詳細解說,說明會上並提供漁電共生業務相關疑義 Q&A 及所涉政府機關之聯繫窗口予承租漁民。期盼能讓民眾對漁電共生政策有更多瞭解,提高漁民配合能源政策意願,俾達成帶動漁業與綠能共生共榮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