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來!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變更你需知!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
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三項規定標售前之公告期限原為 30 天,後修法延長為 3 個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考量管理投標郵件將大幅增加郵件保管風險和人力管理,請本署配合該公司實際作業情形及郵政專用信箱處理須知定明相關標案投標期間。
本署參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7 條第 3 項、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7 條第 3 規定,受理投標期限,不得少於 14 日。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5點,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修正為開標日前 14 日至開標日當日開啟信箱止(含開標日共 15 日)。倘投標應備文件非於受理投標期間寄達者(含逾期或提前寄達),均屬投標無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