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家推動綠能政策,協力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

全球正處在能源轉型關鍵時代,綠色低碳能源發展將扮演著重點角色。國家推動綠能政策已有完整規劃路徑,114 年綠能發電量占比須達 20%,太陽光電因技術發展最為成熟,規劃設置 20GW,配比目標屋頂型為 6GW、地面型為 14GW(行政院 108 年 12 月 12 日原則同意之「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調整 2 者配比目標結果)。

再生能源推動政策及後續設置相關規劃係由經濟部能源局統籌辦理,本署依國有財產法職掌國有土地取得、保管及提供使用等業務,配合該局辦理太陽光電推動政策,於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共同改良利用及標租等多元方式協力釋出閒置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使用。

截至 109 年 9 月底,前述提供方式及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之本署各分署(含辦事處)申請提供開發,經分署審核同意,俟申請人繳交保證金等費用後,分署核發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嗣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電業籌設或許可開發後,再申請委託經營使用國有土地。目前核發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 77 案(其中 6 案申請人自行撤銷),面積約 985 公頃;4 案簽訂委託經營契約,面積約 208 公頃。

二、共同改良利用:本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引進太陽光電產業需求,釋出土地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公開招商,招選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目前與經濟部能源局(嘉義縣鹽業用地)及屏東縣政府(高樹回填地)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面積合計約 190 公頃。

三、標租:本署主動篩選適宜土地辦理公告標租,競標基準以投標設備裝置容量(以峰瓩【kWp】為單位)與回饋金比率(不得少於 3%)之乘積值競標,租賃期間以 20 年為限,年租金則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向承租廠商計收。標租作業方式之建立,短期間歷經研修相關法令規定、會商相關機關(構)研訂招標文件內容、處理實務執行問題等過程,屬本署配合政策從無到有建立作業機制之積極作為。目前公告標租 6 批國有土地,簽約 9 案,面積約 14.98 公頃。

為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及落實能源轉型,本署當戮力配合政策協力釋出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邁向政府能源安全、綠色經濟及環境永續之政策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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