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土地」
核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土地」,依與其鄰接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下稱鄰接之國有土地)併計面積,但鄰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經政府機關認定應留供公用或灌溉使用之交通、水利用地或現況為道路、人行道、水溝(渠)、鐵路、堤防,不予併計。另申購範圍畸零狹長面積未達 1,650 平方公尺,無法單獨或併同鄰接之國有土地利用,符合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就事實狀況認定位置情形特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鄰接之國有土地除上開情形不予併計面積外,增訂屬地形畸零狹長,無法合併利用者,或屬地形完整,申購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後不影響利用者,亦不予併計。 (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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