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土計畫施行,通函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配合事項
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及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預計 114.4.30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倘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得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33 條、第 35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申辦公變非,如涉遭私人占用者倘欲申請現狀移交,尚須符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本署 113.8.14 函( 三函 )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申辦公變非之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 一 )函請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擬申請公變非之土地如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下稱國保一 )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下稱國保二 ),應請先行檢視如擬現狀移交本署接管之使用現況是否符合國保一或國保二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 ),倘有不符,於前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前,循序完成變更編定( 或更正編定 )或由管理機關通案檢視主管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 剔除該等國有土地 ),俾利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再行辦理移交本署接管事宜。
( 二 )函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下稱林業署 )就近期推動嘉義縣阿里山鄉豐山地區整體規劃、臺南市楠西區果樹生產計畫、臺中市和平區甜柿農作生產計畫、臺中市太平區枇杷領航黃金作物產業發展計畫及苗栗縣後龍鎮中和、南港里西瓜雜糧生產發展計畫共 5 大計畫專區土地之申辦公變非案件,於解除林班地或保安林並完成編定為非林業用地後,擬現狀移交土地除依上述通案方式辦理,有關地上使用情形如不符合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 )規定一節,請林業署於前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前,循序完成變更編定( 或更正編定 ),或通案檢討主管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 剔除該等國有土地 ),俾利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 三 )函請經濟部水利署( 下稱水利署 )就財政部 112.9.14 函通案核示該署各河川分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外土地簡化公變非程序接管專案土地,於前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後,如移交土地劃設為國保一或國保二且與中央管河川區域具關聯性者,請水利署先檢討更新該河川區域圖資,並通知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再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