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房地當廳舍,機關辦公沒煩惱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更新(下稱都更)條例第 46 條規定,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更事業者外,於舉辦都更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更,並依都更事業計畫處理;財政部訂有「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作為國有房地參與都更之準據,自 103 年起本署參與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優先提供中央機關評估作廳舍使用,彈性靈活調配,滿足中央機關廳舍需求。

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分回之國有房地,累計調配 18 處(總樓地板面積約 17,177 坪)供 22 個中央機關作廳舍使用,以該等房地所在區域租金行情估算,年租金約新臺幣 2.6 億元,節省國庫租金負擔;其中臺北市中正區及文山區 2 處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已興建完成,本署並協助經濟部(投資促進司)、該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及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撥用程序,該等機關已可進駐使用。

以本署近半年調配中央機關廳舍成果說明,因應高雄、嘉義地區中央機關廳舍不足問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配合國民法官參審制度等司法改革新制,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雲嘉南分署亟需用廳舍,本署積極完成調配高雄市舊市議會都更事業案及嘉義市民族國小西側都更案預計分回之國有廳舍供該3機關進駐,紓解機關廳舍不足問題;另調配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都更案預計分回之國有房地供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作廳舍使用,解決其業務轄區辦公空間不足問題,提升為民服務績效,讓民眾洽公更有感,剩餘分回空間並規劃配合國家住宅政策作社會住宅使用。

本署將賡續調配參與都更分回之國有房地供中央機關進駐作廳舍使用,協助機關取得自有廳舍,節省國庫租金負擔,使機關業務運作穩定,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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