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英文法規名稱:Disposal Directions for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Provided for Afforestation and Beautification Purposes)

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增列「中央機關」承諾於一定期間內排除地上為花草樹木以外之其他占用物後得同意認養,可減輕執行機關管理負擔,有利加速去化被占用土地;增訂綠美化案件申請人非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時,執行機關於同意辦理前,徵詢地方政府意見機制;另增訂綠美化案件受託人為地方政府,於徵得執行機關同意後,得於綠美化範圍設置「移動式」圍障,有助地方政府推動寵物友善等相關政策;及綠美化期間依國有財產法第40條規定辦理借用之處理方式,符合國有土地以公用優先原則及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瞭解更多法令資訊請至本署網站》便民服務》法令查詢 (按此連結至機關網站

Share This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