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1、 第 13 條之 3、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47 條」,(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Leasing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為提升民間投標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意願,刪除現行一併標租之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於租期屆滿時重新辦理標租,承租人得優先承租之規定,增訂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次數以 3 次為限,及同步放寬一併標租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與租賃住宅包租業,得換約續租次數以 3 次為限。另配合內政部停止適用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刪除國有非公用土地位於該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不予出租規定。(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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