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標租包租業 閒置老屋活化翻新頁

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等目的,內政部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其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代管制度,屬於整體住宅政策的一環。本署為配合住宅政策執行,協助減輕民眾租屋煩惱及增加活化利用國有閒置房地管道,111 年新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前述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依相關規定轉租國有房地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之機制,並自 112 年 3 月起積極推動,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提供民眾優質的租屋選擇。國有房地包租篩選標的,以同一直轄市、縣市整包方式辦理,除須先執行相關前置作業(含查註有無不得標租事項、辦理現況勘查作業、屋齡、屋況評估、清理、生活機能評估等)外,且因國有房屋或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或有地處偏遠、分布零散、未集中難以管理,或為無人繼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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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檢核齊用心,機關管理好安心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眾多(全國 3,700 餘個),財產量值龐大(土地 167 萬餘筆、建物 14 萬 6 千餘棟、動產設備 4,690 萬餘件等),財政部為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督促機關活化運用國有財產,每年訂定國有公用財產(含宿舍)管理情形檢核及實地訪查計畫,由主管機關依計畫期程督導所屬辦理檢核,倘發現缺失,即依規定檢討改正;財政部每年至中央及地方部分機關辦理實地訪查,並抽檢部分主管機關辦理書面自我檢核情形,檢視機關財產管理實務作業是否妥適,積極輔導機關完備管理工作,期國家資產有效管理。為瞭解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財政部 113 年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等 5 個中央及地方機關進行實地訪查,依機關業務屬性及實務作業需要,予以個案輔導,於訪查前蒐集受訪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相關資料,初步掌握相關資訊,訪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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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協調去化新竹市世紀鑫城世紀區國有房地,活化國家資產

國防部以新竹市光復段 427 地號等 7 筆眷地參與公辦都市更新,於 106 年間分回新竹市金城三路 15 號 2 樓等 367 戶房地(占總戶數 621 戶約 6 成,主要分布 7 幢區分所有建物之 2 至 15 樓,每戶附停車位),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14 日同意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剔除,依法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署接管處理。367 戶房地均坐落科技產業專用區,用途為一般辦公室、策略性產業辦公室,本署於 113 年 4 月 12 日召開會議確定移管方式,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 4 期分批(幢)移交為原則,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配合「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媒合相關機關、學校規劃使用。國防部於 113 年 6 月 19 日就 163 戶房地核轉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因移交戶數眾多已委外辦理勘查,以加速審辦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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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來!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變更你需知!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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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分回國有房地,興辦社宅大力推

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本署積極配合釋出國有不動產資源,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截至 113 年 4 月,經管雙北地區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所分回房地累計 440 戶,其中 68 戶已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納作社宅,10 戶由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分別辦理撥用作社宅使用。另盤點本署目前雙北地區參與執行中的都更案,預估 113 年至 121 年間將再就陸續分回更新房地提供至少 1,395 戶房屋作社宅使用(774 戶提供住都中心;621 戶已由地方政府匡列),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解決居住問題。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增進公共利益,本署配合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之住宅法及 1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就近期啟動的都市更新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先期階段,即請國家住都中心及市政府就社宅興辦可行性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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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推動長照政策,啟動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為利中央政府推動國家政策需要與掌握土地開發活化契機,財政部 113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增訂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辦理方式,明訂辦理程序,由本署擇定產業類型後,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政策需求條件,據以訂定招標文件格式並擇定招標標的,由「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評定各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及地租年息率底價等招標條件後公告招標,以公開評選方式決標。該類案件如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之事業使用者,具有公益目的,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二成至七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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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復原重建路 國產資源來協助

113 年 4 月 3 日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 7.2 地震造成災害,該地區多棟大樓及民宅倒塌,行政院陳建仁院長於 4 月 4 日赴花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時指示,各部會應以「從優、從速、從簡」三項原則,盡全力協助地方政府救災及重建,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立0403花蓮地震專案小組,透過跨部會整合、協調,列管推動各項復原重建工作。為協助花蓮地區國有土地受災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本署依國有財產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提供位於花蓮市石壁段 9 筆國有土地(面積 2.1 餘公頃)供該府緊急暫置震災倒塌建築物拆除後之營建廢棄物,及美崙地區之民意段、民孝段共 6 筆國有土地(面積 1.8 餘公頃)供該府安置震災房屋受損不堪之居住戶中繼使用,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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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 12 點)」,(英文法規名稱:The Procedures for Exploration and Inspection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考量科技逐年進步,影像資訊技術愈發成熟,為有效運用遙控無人機拍攝之航照影像及減輕勘查人員負擔,適度檢討放寬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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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續租當地換 免除奔波熊蓋讚

國產署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租約戶數約 2 萬 5 千餘戶,出租土地面積 7 千多公頃,其中耕地性質租約數量近 1 萬戶,面積近 2,800 公頃,占全部轄管租約數量逾 4 成。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範圍的耕地租約承租戶,多位處偏遠地區,又依民法第 422 條等相關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訂定,所以無法以網路執行線上簽約;承租戶若無法親自到場簽約,需檢附其他可表明真意的證明(如印鑑證明)。為體恤承租人,避免租期屆滿租約中斷,影響後續申辦農業保險、農業補助或相關災歉補助的權益,針對租期將屆滿的租約,南區分署每年主動提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約,組成換約團隊到偏遠地區,提供屆期租約續租服務,免除承租人舟車勞頓之苦,迅速完成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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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緊張!移請國產署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權益保障報你知!

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地政機關將再次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等不動產移請本署公開標售。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本署各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同)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本署各分署接獲登記機關通知時,即停止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作業。因此繼承人如發現祖先所遺土地或建物,已移請本署公開標售時,先免緊張,請儘速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對於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有不了解處,可向所在地之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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