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中央管河川用地移交程序,提高效率又便民
本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 4 萬 8 千餘筆、面積約 5,200 公頃,現況多為民眾作魚塭養殖等使用,因河川區域內土地,民眾倘有使用需要,應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河川使用許可,本署非河川管理機關,無法依規定將河川公地提供民眾合法使用;而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下稱河川分署)所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如果已無公用需要,同樣無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民眾使用。考量國有土地事、權分立,不僅影響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亦造成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效益,並增加機關管理負擔。本署與水利署於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基於事權統一及明確管理權責,本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在符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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