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申租非公用不動產,減輕長照機構設立負擔
臺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已於 107 年 3 月邁入高齡社會,預估至 115 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未來龐大的長期照顧需求,政府自 106 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除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與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外,亦積極布建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下稱長照機構 )。依長照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 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衛生福利部於 106 年 6 月 3 日訂定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 ),本署亦配合訂定受理長照機構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流程圖,由申請人評估有使用非公用不動產設立長照機構需求,先洽本署所屬分署確認不動產得否租用。本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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