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受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措施正式啟動

本署於 109 年間接獲民意反映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經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建議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規定辦理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因涉公有土地經增劃編為原保地後由原住民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否為原始取得等疑義,經本署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及法務部意見後研議,承租人申請增劃編原保地,除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尚有其他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及地方有土地,為公有土地一致性處理,宜由原民會本原住民政策主管機關立場,通盤研議公有土地承租人自申請增劃編原保地後之相關租金收取原則,並依國有財產法第 43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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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推動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機制,榮獲第 6 屆政府服務獎

本署為促進環境永續發展,及兼顧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益,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針對山區、海岸、濕地、埤塘等具豐富生態資源的國有邊際土地,積極推動媒合環保團體認養。110 年 2 月 17 日檢討修正該原則,增列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供環保團體申請認養,以擴大國土環境保育效益,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衡平。112 年 10 月 19 日再次檢討修正該原則,除鼓勵環保團體擴大認養土地範圍及績優環保團體,並增訂環保團體基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得申請設置臨時性建築物等規定,公私協力擴大國土管理效益。本署目前已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等 10 個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 14 案,面積高達 2,043 餘公頃國有土地,政策效益已持續擴散跨機關至全臺地區,並媒合 10 家銀行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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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2 款)」,(英文法規名稱:Disposal Directions for Occupied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增訂 112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生效前屬學產地之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讓售案件,奉准簡化程序免辦理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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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英文法規名稱:Principles for Provision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Marginal Land for Adop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rposes)

為協助環境保護團體(下稱環保團體)推動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業務,修正環保團體申請擴大認養鄰近原認養範圍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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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人工智慧(AI)影像判釋技術,科技化輔助監控國有土地

本署北區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稱北區分署)轄管範圍涵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截至 112 年 8 月經管國有土地面積 65,820 公頃,勘查人力僅 43 員,以現有配置人力難以即時更新土地現況,雖已透由相關機關提供之圖籍資料輔以確認土地現況,為期提高執行效率,爰規劃試以應用近年發展越趨成熟之人工智慧技術解決人力困境,並藉此掌握國有土地管理使用狀況。北區分署於 112 年 5 月間委外研發人工智慧判釋模組,由北區分署提供國土系統航拍正射影像,透過電腦開發程序自動辨別地上建物坐落情形,迅速掌握及比對現行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列管資料及差異,以達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現況確認及占用情形釐整之目的(如圖片 1 及圖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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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推動公共化托育服務 – 原財政部愛國西路位址設置教保中心於 8 月開班營運

為因應國內少子化現況,積極配合行政院「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本署除了於去(111)年完成所屬花蓮辦事處及苗栗辦事處 2 處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置外,今(112)年在原財政部愛國西路位址成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保中心委託「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教育發展協會辦理」,學費比照非營利幼兒園收費規定,每月 2000 元,預計招收 2 至 6 歲之幼兒 48 名,以提供民眾更為優質、平價、近便、普及之友善育兒環境。除本署及分署同仁子女、孫子女為優先招收對象外,並與外交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簽訂聯合托育服務,於招生未額滿下,尚可對外開放提供一般學齡前幼兒就讀。課程設計採開放之教學理念,主題活動結合學習區,鼓勵幼兒自由探索,培養各項能力並認識生活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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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包租新制創佳績,引進民間資源共同活化利用

內政部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等目的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其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代管制度,屬整體住宅政策之一環。本署為積極配合政策推動,增加活化利用國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管道,研擬將屋況不一且零星分散之國有房地以數戶為 1 標,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承租之包租業修繕後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並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等),期能透過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公共政策及落實國有資產永續發展之目標。經多次邀集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溝通研商,於 110 年 9 月 28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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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有保障

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推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自 96 年至 112 年 8 月,已完成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移交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之國有土地面積達 4,678.94 公頃,其中位於花蓮縣及臺東縣二縣國有土地,占全部移交面積九成。為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輔導原住民取得原居住或使用公有土地,行政院 96 年 1 月 12 日核定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國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國有土地,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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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8 條),(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Leasing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配合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申請逕予出租國有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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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7 條第 4 款),(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and Other Real Estate)

因抵稅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應儘速變價,修正後抵稅不動產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如屬不易變價或依政策無法出售變價,但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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