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焦點專欄

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機制說明會 – 養殖地承租戶

漁電共生係以「漁業為本、綠能加值」的精神,利用漁業養殖之場域結合太陽光電設置,帶動分散式能源供應,具有改善農業環境、增加農民收益、土地多元利用等優點。本署配合行政院太陽光電政策推動,於今(111)年 2 月新訂漁電共生業務辦理機制,辦理主體分別以單一主體自辦(即國有養地承租人或光電業者),或光電業者與承租人複合使用(即業者委託經營契約與養地承租人租約並存)辦理方式,其中複合使用新制須由光電業者取具承租人同意與業者複合使用國有土地,並承諾依約作養殖使用之同意書。又上述辦理方式均須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漁電共生專區(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始可辦理漁電共生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Read More

土城產業新量能,國有土地搶先機

基於國有土地管理利用,本署主動推行國有土地活化業務,為建立重劃區新興氣象,積極媒合適宜用地規劃開發利用,創造工作機會,改善周遭生活環境,帶動地區發展,擴散為民服務效益。新北市土城暫緩發展區經過軍事用地解禁,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規劃民生基礎設施,並與周邊交通串聯,完善區內公園、醫療等公共設施,新北市政府為提供未來大量遷入居民之商業需求,規劃將國有土地以招選民間企業投資方式開發,尋求本署合作招商。為使國有土地贏得開發先機,經本署努力下,本案 1,848.15 平方公尺國有土地,財政部 109 年 9 月 29 日核定改良利用工作計畫,109 年 10 月 14 日本署北區分署與新北市政府簽訂改良利用契約書,經新北市政府公告招商並於 111 年 1 月 7 日綜合評選結果……

Read More

國產署舉辦 1,490 公頃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環保團體認養簽約儀式

在全球推廣自然環境保護的共識下,本署考量邊際地區國有土地具豐富生態資源,為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益,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針對山區、海岸、濕地、埤塘等國有邊際土地,積極推動媒合環保團體認養。110 年 2 月 17 日再次檢討修正該原則,增列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供環保團體申請認養,以擴大國土環境保育效益,兼顧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衡平。本署推動認養機制以來,主動篩選國有邊際土地提供相關環保團體評估認養,截至 110 年 12 月底,已與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 3 案,認養面積約 453 公頃。在本署積極推動下……

Read More

你所不知道的國產世界 – 解析你我與國產的距離

說到國有財產,你會想到什麼?是不是覺得只有那些承租、承購國有土地的人,才會使用國有財產,而對一般民眾來說,國有財產距離非常遙遠呢?其實,國有財產在你我周遭隨處可見,單以土地來說,全國土地面積約 65% 屬於國有,分布位置從城市到鄉村、山林到海洋,幾乎無所不在,除供興辦各項實體公共建設,亦默默支持著政府機關運作與國家政策執行,所涉面向從我們的日常生活到休閒活動、幼兒托育到老年安養,無所不包。本署為了讓國有財產在公共事務上充分發揮效益,替大家帶來更優質的生活環境,做了許多努力,重要成果如下:推動國家重要政策……

Read More

給原住民朋友一個家 – 花東及自強新村

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係 89 年 7 月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借用提供 921 地震後散居城市內原住民朋友安置所用地,至96年1月始停止借用,房舍歷經 10 餘年來風雨侵襲,多已陳舊不堪居住,惟礙於該等原住民朋友對該國有土地並無合法使用權,遲遲無法辦理改建事宜。因取得國有土地承租權是當務之急,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及本署中區分署主動積極輔導原住民朋友成立社團法人「臺中市都市原住民族部落文化發展協會」及「臺中市自強新村原住民發展協會」,並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第 4 款等規定,出具有提供使用必要之審查意見表,供該 2 協會送件申租……

Read More

啟動國有文化資產標租新制,引進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

文化資產(下稱文資)保存意識提升,本署經管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定公告為古蹟、歷史建築等文資數量逐年攀升,截至 110 年底已達 321 處,且主管機關仍陸續依法指定或登錄。文資的地上物屬國有者,本署依文資法規定肩負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責,但文資辦理修復所需費用龐大,本署編列相關預算相當困難。為解決經費不足問題,本署除爭取專項經費,並思考如何引進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文資,減輕政府支出及管理負擔經考量文資坐落土地及地上物均屬國有者辦理標租較具可行性,經盤點該類型文資計 30 餘處,為了符合文資保存精神,避免文資遭受不當使用或再利用過於商業化,本署會商相關機關建立標租文資的評選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Read More

委營要點法規鬆綁,訂約權利金分期繳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依財政部訂頒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委託經營係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前述訂約權利金計收基準為核准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 4%(或 1.3%)* 委營年數,且於簽約前一次繳付。依該計收基準,倘受託經營土地面積愈大或經營期間愈久,受託人須繳付訂約權利金愈高,將形成初期經營財務壓力,故委營要點規定,委營期間超過 4 年者,訂約權利金得分 6 期繳付。嗣委託經營期間由最長 10 年,經 2 次修正延長至最長 30 年,其分期繳付方式及期數宜配合調整,以符合最初設計分期繳付訂約權利金的立法美意……

Read More

110 年度國有財產總目錄概況

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及事業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以本署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國有財產法第 69 條規定,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主管機關及本署等所提供之資料,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呈報行政院彙入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財政部已依各主管機關等提供之資料彙編完成 110 年度國有財產總目錄,於 111 年 3 月 9 日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Read More

一次看懂如何貸款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標售或讓售案件以抵押貸款方式繳納價款之作業流程,規定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第 9 點、第 10 點、第 12 點及國有房地讓售案件辦理抵押貸款繳納價款作業須知中。國有房地讓售售價達 50 萬元以上者,可申請貸款繳價,標售案則無金額限制。但申請期限及金額各有不同的規定,標售案在開標之次日起 5 日內,即需以書面具明洽貸金融機構名稱及擬貸金額,向本分署提出申請;讓售案則是於繳款期限截止日前 20 日以前提出申請。因作業中需要注意的細節很多,稍未注意即易發生購買人因逾期提出申請而無法辦理貸款繳價的情形,輕則引起糾紛、重則引發諍訟。為保障民眾權益、減少損失,南區分署將標售及讓售後辦理貸款的作業流程以圖解化方式,把申請期限、機關作業流程、應備文件一次說明清楚,提供民眾參考,並藉以提醒承辦人能據以核對民眾申辦的文件及過程有無疏漏,以確保出售土地價款能順利繳入國庫……

Read More

720 度環景看屋平台運用,提升便民服務效能

都更分回房地個別面積未達 1,650 平方公尺者,依個案分析實際區位、土地使用分區、對市場價格影響及標售時機等事項,報准核定後依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規定辦理標售。都更分回房地遍佈大台北地區,如中正區、中山區、內湖區、大安區、大同區、萬華區、文山區、松山區、板橋區、三重區、淡水區、新店區及永和區等。考量都更分回房地戶數眾多,維護管理成本高,為減少國庫負擔並積極挹注國庫收入,北區分署戮力辦理都更分回房地標售業務。為提高標的能見度及可及性,北區分署委託廠商拍攝都更分回房地內、外部 3D 環景影片,且將拍攝結果置於本分署民眾接待區入口處及網站上「精選好宅地」主題專區內,透過「720 度環景看屋」民眾可即時觀看房屋配置……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