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租光電 3 年有成,齊心協力向前行

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以達 114 年非核家園目標,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及標租等多元方式釋出閒置國有土地供光電業者使用。

本署於標租光電機制起草之初,衡酌光電設置程序包括申請電業籌設、取得施工許可及取得電業執照,涉及電業、土地容許使用及開發許可等專業,爰邀集相關機關召會研商,研擬本署標租光電作業機制。財政部 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之1規定,新增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標租供民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另財政部 108 年 4 月 25 日訂定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本署函頒相關招標文件,並因應實務執行需要 4 度修正招標文件,期相關作業機制及履約管理更加完善。

自 108 年間建立作業機制以來迄今3年有餘,已公告列標 13 批次共 51 宗(含未標脫者再次列標)國有土地,標脫 32 宗(標脫率約 62.75 %),惟標脫後 5 宗未繳保證金,1 宗繳交保證金後棄標,3 宗終止租約。目前租約存續中 23 宗,面積合計約 25.98 公頃,預計設置容量 31.59 MW。其中 2 案已併網發電設置容量合計 2.62 MW,為打造綠能經濟環境,貢獻一份心力。

回顧過去,行政院原賦予本署 109 至 114 年設置太陽光電 285 MW 裝置容量目標,嗣增加本署 110 至 114 年設置目標為 606.2 MW,並列管辦理進度。標租光電業務具高度專業極為複雜,包括公告前需逐案辦理查註等前置作業,開標須謹慎審查廠商資格,訂約後遭遇機關撥用或民眾陳抗致須終止租約,除一般租約履約管理外,尚需配合行政院指示管控廠商辦理進度,推動實屬不易。執行過程藉由廣蒐業者意見及實務經驗,持續滾動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健全標租光電機制,近期並將配合行政院綠電轉供政策,將相關媒合中小企業購買綠電機制納入招標文件規範,本項業務推動實任重道遠。

展望未來,為加速推動標租光電業務及適當賦權增能,自 112 年起由本署各分署主政辦理選列標租光電標的事宜,並踐行每年至少辦理 2 次公開招標。期許選列優質標的,藉由加強媒體行銷宣導吸引業者,並持續蒐集輿情、業者及實務執行回饋意見,與時俱進檢討精進作業機制,齊心協力推動光電政策順遂。

臺中市大安區國有土地標租光電案案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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