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焦點專欄

耕地續租當地換 免除奔波熊蓋讚

國產署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租約戶數約 2 萬 5 千餘戶,出租土地面積 7 千多公頃,其中耕地性質租約數量近 1 萬戶,面積近 2,800 公頃,占全部轄管租約數量逾 4 成。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範圍的耕地租約承租戶,多位處偏遠地區,又依民法第 422 條等相關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訂定,所以無法以網路執行線上簽約;承租戶若無法親自到場簽約,需檢附其他可表明真意的證明(如印鑑證明)。為體恤承租人,避免租期屆滿租約中斷,影響後續申辦農業保險、農業補助或相關災歉補助的權益,針對租期將屆滿的租約,南區分署每年主動提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約,組成換約團隊到偏遠地區,提供屆期租約續租服務,免除承租人舟車勞頓之苦,迅速完成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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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緊張!移請國產署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權益保障報你知!

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地政機關將再次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等不動產移請本署公開標售。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本署各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同)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本署各分署接獲登記機關通知時,即停止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作業。因此繼承人如發現祖先所遺土地或建物,已移請本署公開標售時,先免緊張,請儘速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對於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有不了解處,可向所在地之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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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中央管河川用地移交程序,提高效率又便民

本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 4 萬 8 千餘筆、面積約 5,200 公頃,現況多為民眾作魚塭養殖等使用,因河川區域內土地,民眾倘有使用需要,應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河川使用許可,本署非河川管理機關,無法依規定將河川公地提供民眾合法使用;而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下稱河川分署)所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如果已無公用需要,同樣無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民眾使用。考量國有土地事、權分立,不僅影響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亦造成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效益,並增加機關管理負擔。本署與水利署於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基於事權統一及明確管理權責,本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在符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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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產生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定義及屬性之探討

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全球已有多國提出「2050 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蔡總統亦於 110 年 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為推動 2050 淨零轉型政策,環境部等相關部會陸續提出執行策略與方案,行政院亦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淨零議題研商會議逐步推動。行政院 112 年 9 月 6 日會議中農業部報告「自然碳匯規劃辦理情形」時提出「國有土地產生之碳權歸屬」議題,會議決議請環境部評估於適當之子法內明確「碳權」之用詞定義後,再由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之規定進行認定。行政院 112 年 12 月 5 日會議再次就上述議題,請財政部依「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思維進行研議。財政部(本署主政)為釐清碳權定義及是否屬國產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權利財產等事宜,爰依行政院上述會議決議召開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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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管道提供民眾辦理 112 年度租期屆滿換約續租

依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租賃契約書第 2 點約定,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 3 個月內,申請換約續租。國產署中區分署(含各辦事處)每年年底租期屆滿戶數平均約 6 千戶左右,112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承租戶數為 6,887 戶。為期作業流程順利且顧及承租人權益,除提前於 112 年 8 月即啟動前置作業(如列印清冊、租約書、通知單、查調租金繳納情形、是否涉違約情事等),並於 112 年 9 月底前陸續完成寄發通知單,提醒承租人務必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倘逾期未辦理,致租賃關係消滅,損及承租人合法使用權益,嗣後重新申租仍須檢附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等,恐更耗費雙方時間、金錢及人力。中區分署(含各辦事處)除加強利用機關網站、臉書等資訊平台,並結合在地廣播電台以多檔次託播方式持續於不同時段宣導及提醒承租人,甚至請在地村里長辦公室代為宣導及廣播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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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國有土地好停車,委託市府設置路外停車場

為積極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下稱國有土地),提升開發利用前之效率,增加國庫收益,及協助紓解市區停車需求,改善都市景觀,並避免國有土地被占用,得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之適當國有土地,辦理設置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財政部 92 年 6 月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工作計畫」(下稱工作計畫)至今,北區分署就所轄臺北市及新北市雙直轄市,委託具有專業能力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等政府機關共同辦理設置停車場,並按施設成本計算分收收益,統計至 112 年底共委託臺北市 17 處、新北市 41 處,合計 58 處,面積約10公頃,每年解繳國庫約 6 千萬元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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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搬遷至愛國西路財政大樓紀實

國產署原址光復南路因建物老舊結構安全堪慮,亟待招商改建,改建完成前報奉行政院核准進駐愛國西路財政大樓中繼辦公,為順利完成搬遷作業,於 112 年 5 月訂定搬遷計畫並成立搬遷小組,期間共召開 5 次會議並配合現況滾動修正搬遷計畫,最終順利於 112 年 12 月 18 日完成搬遷作業。搬遷工作千頭萬緒,加上經費有限,大多數設備都是沿用現有,需由同仁多次到現場丈量確認未來的使用藍圖,讓新辦公室能更符合使用需求。另同仁除了要處理例行公務外,也需抽空確認需留用待搬遷或報廢留置現場待處理的財物、整理陳年文件及打包公用及自用物品或文件,期間也辦理了幾次的文件運棄銷毀作業,越接近要搬遷的日子同仁因工作忙碌只能加班打包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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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2050 淨零轉型政策,推動國有土地共同改良利用申請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全球陸續提出「2050 淨零排放」宣示與行動,110 年 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蔡總統宣示,2050 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農業部據以訂定之減量、增匯、循環、綠趨勢四大主軸目標,其中增匯訂定「增加森林面積」策略,提出「辦理國、公、私有土地新植造林工作,以提升森林覆蓋面積與碳匯量」措施。為計算增匯後所增加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環境部於 112 年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透過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並經查驗機構佐證相關數據與資訊後,依實際減量成效核發減量額度,促進實質減碳。順應上述全球淨零排放之增匯趨勢及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國產署著手推動國有土地透過新植造林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優先盤點選列較不適宜大型開發之國有土地,作為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標的,經擇定宜蘭縣三星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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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 112 年 12 月 18 日起搬遷至原財政部愛國西路辦公大樓

國產署光復南路原址鄰近捷運國父紀念館站,但因建物老舊結構安全堪慮且屬低度利用,亟待改建。為提供更優質舒適的辦公環境,自 112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起,遷至新址愛國西路原財政大樓,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及南昌路交叉口,鄰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交通便利。該大樓為 2 棟地上 8 層、地下 1 層之鋼筋混凝土建物,屋齡已逾 30 年,耐震能力經評估結果皆未能達到現行規定標準,自財政部搬遷至景美財政園區後,為有效運用國家資產並節省管理維護成本,供作中央部會改建辦公廳舍期間中繼辦公使用,並優先調配予本署作為原辦公室改建期間之用。為利日後進駐中央機關使用無安全之虞,本署已辦理結構補強(含室內裝修、屋頂防水、外牆整建等工程),結構補強後至少可再使用 15 年,解決辦公廳舍改建期間搬遷覓地不易,並節省中央機關在外租用辦公廳之國庫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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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活化行不行?

本署時常接獲機關詢問國有公用財產究竟能不能辦理活化收益?答案是原則可以。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辦理活化收益;但若公用用途廢止,則應依規定交回本署統籌活化運用。據統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近 5 年每年平均收益高達新臺幣 435 億元,挹注國庫後,可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具代表性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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