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焦點專欄

看過來!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受理投標期間變更你需知!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立法意旨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形相符,並保障繼承人法定之權益。繼承登記係為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若因拖延久未辦理繼承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且繼承人分散各地,倘又再發生繼承關係,造成繼承人數量增加,關係更加複雜,使後代繼承人處理更加困難。為維護土地資源的完整及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 3 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逾列冊管理期間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地政機關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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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分回國有房地,興辦社宅大力推

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本署積極配合釋出國有不動產資源,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截至 113 年 4 月,經管雙北地區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所分回房地累計 440 戶,其中 68 戶已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納作社宅,10 戶由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分別辦理撥用作社宅使用。另盤點本署目前雙北地區參與執行中的都更案,預估 113 年至 121 年間將再就陸續分回更新房地提供至少 1,395 戶房屋作社宅使用(774 戶提供住都中心;621 戶已由地方政府匡列),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解決居住問題。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增進公共利益,本署配合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之住宅法及 1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就近期啟動的都市更新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先期階段,即請國家住都中心及市政府就社宅興辦可行性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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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推動長照政策,啟動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為利中央政府推動國家政策需要與掌握土地開發活化契機,財政部 113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增訂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辦理方式,明訂辦理程序,由本署擇定產業類型後,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政策需求條件,據以訂定招標文件格式並擇定招標標的,由「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評定各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及地租年息率底價等招標條件後公告招標,以公開評選方式決標。該類案件如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之事業使用者,具有公益目的,權利金底價以土地市價二成至七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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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復原重建路 國產資源來協助

113 年 4 月 3 日花蓮地區發生芮氏規模 7.2 地震造成災害,該地區多棟大樓及民宅倒塌,行政院陳建仁院長於 4 月 4 日赴花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時指示,各部會應以「從優、從速、從簡」三項原則,盡全力協助地方政府救災及重建,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立0403花蓮地震專案小組,透過跨部會整合、協調,列管推動各項復原重建工作。為協助花蓮地區國有土地受災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本署依國有財產法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提供位於花蓮市石壁段 9 筆國有土地(面積 2.1 餘公頃)供該府緊急暫置震災倒塌建築物拆除後之營建廢棄物,及美崙地區之民意段、民孝段共 6 筆國有土地(面積 1.8 餘公頃)供該府安置震災房屋受損不堪之居住戶中繼使用,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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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續租當地換 免除奔波熊蓋讚

國產署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租約戶數約 2 萬 5 千餘戶,出租土地面積 7 千多公頃,其中耕地性質租約數量近 1 萬戶,面積近 2,800 公頃,占全部轄管租約數量逾 4 成。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範圍的耕地租約承租戶,多位處偏遠地區,又依民法第 422 條等相關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訂定,所以無法以網路執行線上簽約;承租戶若無法親自到場簽約,需檢附其他可表明真意的證明(如印鑑證明)。為體恤承租人,避免租期屆滿租約中斷,影響後續申辦農業保險、農業補助或相關災歉補助的權益,針對租期將屆滿的租約,南區分署每年主動提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約,組成換約團隊到偏遠地區,提供屆期租約續租服務,免除承租人舟車勞頓之苦,迅速完成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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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緊張!移請國產署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權益保障報你知!

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地政機關將再次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等不動產移請本署公開標售。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本署各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同)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本署各分署接獲登記機關通知時,即停止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作業。因此繼承人如發現祖先所遺土地或建物,已移請本署公開標售時,先免緊張,請儘速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對於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有不了解處,可向所在地之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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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中央管河川用地移交程序,提高效率又便民

本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 4 萬 8 千餘筆、面積約 5,200 公頃,現況多為民眾作魚塭養殖等使用,因河川區域內土地,民眾倘有使用需要,應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河川使用許可,本署非河川管理機關,無法依規定將河川公地提供民眾合法使用;而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下稱河川分署)所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如果已無公用需要,同樣無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民眾使用。考量國有土地事、權分立,不僅影響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亦造成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效益,並增加機關管理負擔。本署與水利署於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基於事權統一及明確管理權責,本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在符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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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產生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定義及屬性之探討

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全球已有多國提出「2050 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蔡總統亦於 110 年 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為推動 2050 淨零轉型政策,環境部等相關部會陸續提出執行策略與方案,行政院亦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淨零議題研商會議逐步推動。行政院 112 年 9 月 6 日會議中農業部報告「自然碳匯規劃辦理情形」時提出「國有土地產生之碳權歸屬」議題,會議決議請環境部評估於適當之子法內明確「碳權」之用詞定義後,再由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之規定進行認定。行政院 112 年 12 月 5 日會議再次就上述議題,請財政部依「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思維進行研議。財政部(本署主政)為釐清碳權定義及是否屬國產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權利財產等事宜,爰依行政院上述會議決議召開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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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管道提供民眾辦理 112 年度租期屆滿換約續租

依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租賃契約書第 2 點約定,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 3 個月內,申請換約續租。國產署中區分署(含各辦事處)每年年底租期屆滿戶數平均約 6 千戶左右,112 年 12 月 31 日租期屆滿承租戶數為 6,887 戶。為期作業流程順利且顧及承租人權益,除提前於 112 年 8 月即啟動前置作業(如列印清冊、租約書、通知單、查調租金繳納情形、是否涉違約情事等),並於 112 年 9 月底前陸續完成寄發通知單,提醒承租人務必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倘逾期未辦理,致租賃關係消滅,損及承租人合法使用權益,嗣後重新申租仍須檢附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等,恐更耗費雙方時間、金錢及人力。中區分署(含各辦事處)除加強利用機關網站、臉書等資訊平台,並結合在地廣播電台以多檔次託播方式持續於不同時段宣導及提醒承租人,甚至請在地村里長辦公室代為宣導及廣播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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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國有土地好停車,委託市府設置路外停車場

為積極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下稱國有土地),提升開發利用前之效率,增加國庫收益,及協助紓解市區停車需求,改善都市景觀,並避免國有土地被占用,得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之適當國有土地,辦理設置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財政部 92 年 6 月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工作計畫」(下稱工作計畫)至今,北區分署就所轄臺北市及新北市雙直轄市,委託具有專業能力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等政府機關共同辦理設置停車場,並按施設成本計算分收收益,統計至 112 年底共委託臺北市 17 處、新北市 41 處,合計 58 處,面積約10公頃,每年解繳國庫約 6 千萬元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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