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如何領 公開專區來幫您

政機關移請本署標售的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和建物超過 4 萬 2 千筆、面積超過 8 千公頃,標脫金額更高達 35 億 3 千萬元。為什麼會有這麼龐大數量的土地和建物卻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呢?分析原因大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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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推動臺北市北投行義路溫泉產業再發展

臺北市陽明山區溫泉為北臺灣知名溫泉景點,其中北投區行義路溫泉亦是國民假日休閒重要地點,然其土地大多為保護區,多年來無序建築開發已造成環境破壞,為保育及永續利用環境及溫泉資源,本署與臺北市政府共同輔導現況經營業者提送都市計畫變更計畫書、都市設計報告書、土地使用依法提供及建築審查,促進現況經營業者可合法經營,亦可使國民安全休閒、環境有計畫維護、地方經濟發展願景能共同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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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創綠能發展榮景:標租太陽光電作業機制之展望

配合國家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本署近年積極規劃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提供太陽光電設置事宜。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訂有國有土地得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良利用等方式予光電業者使用。考量太陽光電產業個案特殊性,各界均盼本署以更彈性多元方式釋出閒置國有土地,本署亟需於現有法規架構下尋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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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國家資產,支援各項建設

日常生活中,政府公共建設無所不在,從道路、水溝、公車候車亭等基礎設施,到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休閒設施,可說從我們踏出家門第一步起,就與公共建設為伍,享有公共建設帶來的好處。而政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首先要有用地來源,本署長期協助機關依法取得各項建設所需國有不動產,除減少機關為興辦建設須向民間購買、甚至徵收私有不動產情形,降低建設成本,同時活化閒置國有不動產,使其充分發揮效益,為全民帶來優質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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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合作闢建停車場,解決大臺中地區停車難題

按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爰經本署頒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工作計畫」,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的閒置國有土地辦理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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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淡水木下靜涯」舊居修復紀實

楔子:木下靜涯(1887-1988)1919 年來臺寫生,1923 年定居本署經管之新北市淡水區三民街 2 巷 2 號房屋(簡稱舊居,為二層建物,面積 217.14 平方公尺,坐落新北市有土地),臺洋混合外觀,極具特色。1927 年首辦「臺灣美術展覽會」(簡稱臺展),聘請四大「畫伯」石川欽一郎、鹽月桃甫、鄉原古統、木下靜涯為審查員,木下靜涯為唯一未任教學校之自由畫家,且擔任臺展 1 至 10 屆及臺灣總督府展覽會 1 至 6 屆審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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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邀各界參與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精進座談會

本署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穩定國庫財源,近年來積極依財政部於 99 年間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下稱地上權要點)規定,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以權利金競標,價高者得標後,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容許使用項目及不動產市場需求開發運用。99 年至 110 年 6 月列標 383 宗國有土地,標脫 133 宗,面積 42.54 公頃,決標權利金新臺幣 1,082 億 9,101 萬餘元。近期地上權人規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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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主動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紓困措施,共度難關

今(110)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年 5 月 19 日起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宣導民眾減少避免不必要之外出活動,以降低群聚染疫風險。本署考量疫情影響民生經濟,且為利民眾安心居家防疫,提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紓困措施如下:一、租金減收:今年至 111 年 6 月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繳租金(含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減收2 成。二、租金緩繳:今年度租金(地租)繳款期限為 5 月至 8 月者,延長繳款期限至今年 9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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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三七五權利,重訂耕放租約,過戶換約一路順行

國產署於 108 年間修正國有耕地放租租約(下稱耕放租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屬依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資格承租國有耕地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租約(下稱三七五租約),按內政部規定,承租權只能過戶給符合「同戶共爨」(即新受讓人須與土地最初訂約的承租人,在第一次訂約的時候同戶籍)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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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向海致敬政策,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下稱本辦法)於 70 年 2 月 16 日訂定發布,歷經 6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93 年 8 月 11 日。行政院為達向海致敬政策目標,開放海域讓全民使用,於 109 年 5 月 22 日指示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及責任五項推動原則,其中服務原則之友善措施,須就過去不合時宜、不好使用或年久失修之管理措施全面檢討改善。為落實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應實務作業需要,本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於 110 年 2 月 5 日奉行政院核定,同年 3 月 9 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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