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推動國家政策,簡化用地移交程序
國有土地以配合公共利益,供公用為優先,依法協助機關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執行公務或推動各項公共建設,為本署重要任務。本署為執行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因應農田水利法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主動盤點有關法規,積極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機關協商,於 109 年就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別研訂用地移交簡化程序,加速移交權責機關接管,提升國產整體管理效能……
Read More國有土地以配合公共利益,供公用為優先,依法協助機關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執行公務或推動各項公共建設,為本署重要任務。本署為執行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因應農田水利法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主動盤點有關法規,積極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機關協商,於 109 年就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別研訂用地移交簡化程序,加速移交權責機關接管,提升國產整體管理效能……
Read More農田水利法 1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成立農水署辦理農田水利業務,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農水署所屬灌溉管理組織(共 17 個管理處)。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各區域水利會使用之財產管理系統並未統一,農委會指示農水署使用本署開發之公版財管系統管理財產,因需轉入之財產資料量大,且財產管理人員不諳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法規,為使農水署順利使用公版財管系統,本署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Read More有許多農民長期承租國有耕地從事農業生產,隨著世代更迭,這些農民因年邁體衰無法繼續耕作,子孫又無意願接手,因轉讓承租權法令限制,難由其他有志務農青年承接耕地租約,長期投入農業經營及土地改良之畢生心血恐付之一炬。本署首先就原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放租予第一順位對象(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耕作)並訂定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租約,會商內政部適度放寬僅得由承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換約承租之規定,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
Read More土地是重要資源,也是產業活動的基本要素,故云「有土斯有財」,倘能善加利用,不僅可活絡經濟,更能發揮點石成金的乘數效果,轉化為高價值的生產動能。國有土地屬全民資產,其利用原則以配合國土保育政策,將環境敏感地區留供生態保育為優先,公用次之,無保留公用者,始以多元方式促進土地活化利用。本署透過共同改良利用、招標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及標租等多元方式,引進民間資源活化國有土地,其中,共同改良利用業務建立由本署提供土地,地方政府辦理產業規劃及後續招商,民間業者提供資金及專業創新能力之合作開發模式……
Read More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的來源五花八門,包括人民拋棄、無人承認繼承、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其他機關無需使用之土地等,截至 109 年底止,已累積約 178 萬餘筆,面積 21 萬餘公頃,數量龐大,以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編制內人數合計 1,137 人計算,平均每人需負責管理 1,500 餘筆,面積 190 餘公頃土地,管理負擔繁重。然國有土地多有位於深山及偏遠地區,人煙罕至,易發生濫墾、濫建、盜挖等生態破壞行為,傳統式的巡管、圍籬等方式,顯已不足,亟需妥善利用相關科技資訊,輔助土地管理……
Read More南投縣埔里鎮景色宜人為國內外知名觀光景點,南投縣政府(下稱縣府)為推廣埔里在地文化暨商業發展,規劃藉由民間參與投資,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增加當地就業機會,積極尋找國有土地。本署經管南投縣埔里鎮和平段 1035 地號等 6 筆土地,合計面積 1,328.6 平方公尺,臨埔里鎮主要聯絡道路,交通便利且商業發達。經本署中區分署與縣府協商以本案 6 筆土地合作改良利用,由縣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存續期間為 50 年,經同意後得以延長最多 20 年)辦理公開招商……
Read More寶來溫泉為高雄早期有名之觀光據點,旅館餐飲業林立,亦為南部地區溫泉觀光旅遊業重點區域,但民國 98 年遭莫拉克颱風重創地貌,影響整體發展及觀光開發。為加速產業復甦及輔導合法化,於 103 年、104 年經高雄市政府聯合審查核准興辦事業開發範圍,寶來溫泉區旅社大多蓋在國有土地上,爰本署與交通部觀光局及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等中央及地方政府協助專案輔導六龜區寶來溫泉區業者合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利其後續將辦理興建開發等合法化作業……
Read More一、 太陽光電: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配合太陽光電政策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共同改良利用及標租等多元方式提供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推動情形如下: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受理光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於本署各分署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俟業者取得興辦事業計畫許可或土地開發許可後,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截至 109 年底,存續有效之國有非公用土……
Read More擁有一間溫馨的居所(住者有所居),讓生兒育女不再是沈重負擔(生有所養),且家中長輩能獲得妥善的照顧(老有所依),是多數人的希望。國有財產為全民資產,本署積極配合推動公共化教保、長期照顧、社會住宅等社會福利政策,依法協助機關(構)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並篩選適宜標的供主管機關評估。臺灣為扭轉生育率下降造成的少子化危機,蔡總統提出「0 到 6 歲國家跟你一起養」,當年輕爸媽的神隊友;配合教育部廣設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評估設置服務據點需求,本署保留 79 處國有房地供其評估……
Read More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本署 109 年 3 月 9 日就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合法使用人租金緩繳措施。嗣疫情影響層面廣大,本署依行政院核定辦理經管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 109 年租金減收2成,並經財政部同意本署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經營權利金及地租(以下合稱非公用租金)比照辦理減收 2 成。本署基於衡平性考量,報奉財政部核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因應疫情之 109 年收益減收緩繳措施,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109 年紓困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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