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創綠能發展榮景:標租太陽光電作業機制之展望

配合國家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本署近年積極規劃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提供太陽光電設置事宜。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訂有國有土地得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良利用等方式予光電業者使用。考量太陽光電產業個案特殊性,各界均盼本署以更彈性多元方式釋出閒置國有土地,本署亟需於現有法規架構下尋求突破。

太陽光電申設案件涉電業、土地使用、土地開發等專業,本署除洽商有關機關蒐整意見,並參考實務執行,研訂標租太陽光電作業機制,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並於 108 年 4 月 9 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第 8 條之 1 規定,作為國有土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使用之另項選擇,本署可主動篩選適宜標的辦理標租。

自 108 年間建立作業機制以來,本署迄今公告列標 9 批次共 30 餘宗國有土地,完成簽約新竹市 1 宗、苗栗縣 1 宗、臺中市 4 宗、嘉義縣 2 宗、臺南市 1 宗、高雄市3宗,共 12 宗土地、面積合計 17.27 公頃,預計發電量 18.64 MW。其中臺南市善化區國有土地,光電業者於 110 年 6 月完成併網發電,發電量 1.11 MW,為首件標租太陽光電完工案件。

展望未來如下:

  • 賡續篩選適宜國有土地,加強媒體行銷推廣宣導

為使農業與綠能發展共存共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 年間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明定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除特別情形外,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面臨前述重大變革,本署將賡續篩選符合各目的事業使用法令規定之適宜國有土地,加強媒體行銷推廣宣導,期望有更多業者參與,為國家再生能源發展共盡心力。

  • 蒐集輿情及業者意見,適時協處並檢討精進作業機制

標租太陽光電為新興國產業務,為提高案件處理效能,持續蒐集外界意見,適時協助業者並檢討精進作業機制,以彈性釋出國有土地,兼顧政策發展。


臺南市善化區六分寮段 1012 地號國有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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